法家的集大成者(法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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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家思想的合理性有哪三条
第一个作用就是“定分止争”,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。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:“一兔走,百人追之。积兔于市,过而不顾。非不欲兔,分定不可争也。”意思是说,一个兔子跑,很多的人去追,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,却看也不看。这不是不想要兔子,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,不能再争夺了,否则就是违背法律,要受到制裁。
第二个作用是“兴功惧暴”,即鼓励人们立战功,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。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,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。
“法”“术”“势”结合的治国方略
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、重势、重术,各有特点。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,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。法是指健全法制,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,要独掌军政大权,术是指的驾御群臣、掌握政权、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。主要是察觉、防止犯上作乱,维护君主地位。
法家核心思想

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,以富国强兵为己任,《汉书·艺文志》列为“九流”之一。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,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,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。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、社会发展思想、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。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。
法家文化是先秦诸子文化中颇具影响的一个文化,代表人物有管仲、李悝、商鞅等,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。法家文化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国,强调明刑尚法,信赏必罚。法家将法律视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强制性工具,不仅对古代中国的政治,文化和道德发展产生了约束,对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
李斯为什么不是法家集大成者
李斯是一个嫉妒心很强的人,他的才能要比韩非子弱很多,从秦王对韩非子写的《孤愤》、《五蠹》非常赞赏就可以看得出,他的才能也是很强的。
法家集大成者是韩非子,集商鞅的“法”、申不害的“术”和慎到的“势”于一身,将辩证法、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,为后世留下了大量言论及著作。其学说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治国的思想基础。韩非(约公元前280年-公元前233年),又称韩非子,战国末期韩国新郑(今属河南)人。中国古代思想家、哲学家和散文家,法家学派代表人物。韩非著有《孤愤》、《五蠹》、《内储说》、《外储说》、《说林》、《说难》等文章,后人收集整理编纂成《韩非子》一书。
战国法家代表人物
管仲,姬姓,管氏,名夷吾,字仲,谥敬,我国著名经济学家、政治家、军事家,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,后世尊称为“管子”,誉为“法家先驱”、“圣人之师”、“华夏文明保护者”、“华夏第一相“。管仲注重经济和农业,反对空谈主义,开创职业技能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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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非简介
韩非,又称韩非子,中国古代思想家、哲学家和散文家,法家学派代表人物。他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,他的学说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治国的思想基础。他将商鞅的“法”、申不害的“术”和慎到的“势”集于一身,并且将老子的辩证法、朴素唯物主义与法融为一体,为后世留下了大量言论著作。
商鞅简介
商鞅,姬姓,公孙氏,名鞅,战国时期政治家、改革家、思想家、军事家,法家代表人物。商鞅辅佐秦孝公,积极实行变法,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,史称“商鞅变法”。政治上,他改革了秦国户籍、军功爵位、土地制度、行政区划、税收、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,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;经济上,他主张重农抑商、奖励耕战;军事上,他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,被秦孝公赐予商於十五邑,号为“商君”,史称为商鞅。
法家思想的四大特征
法家思想四大特征是:
1、反对礼制
法家重视法律,而反对儒家的“礼”.他们认为,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,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,这是很公平的,正确的主张.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,不公平的.
2、“好利恶害”的人性论
法家认为人都有“好利恶害”或者“就利避害”的本性.像管子就说过,商人日夜兼程,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,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.打渔的人不怕危险,逆流而航行,百里之远也不在意,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.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,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:“人生有好恶,故民可治也.”
3、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历史观
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,主张锐意改革.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,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,既不能复古倒退,也不能因循守旧.商鞅明确地提出了“不法古,不循今”的主张.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,提出“时移而治不易者乱”,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.
4、“法”“术”“势”结合的治国方略
商鞅、慎到、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、重势、重术,各有特点.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,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.法是指健全法制,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,要独掌军政大权,术是指的驾御群臣、掌握政权、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.主要是察觉、防止犯上作乱,维护君主地位.
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,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,而且是绝对的.这点应该注意.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、利用。
其作用体现在法律作用上:第一个作用就是“定分止争”,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.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:“一兔走,百人追之.积兔于市,过而不顾.非不欲兔,分定不可争也.”意思是说,一个兔子跑,很多的人去追,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,却看也不看.这不是不想要兔子,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,不能再争夺了,否则就是违背法律,要受到制裁.
第二个作用是“兴功惧暴”,即鼓励人们立战功,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.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,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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